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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-05-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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瓊價費管〔2014〕486號
各市縣物價局、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,洋浦經濟發展局、建設局:
為進一步規范物業管理區域公共水電費分攤行為,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合法權益,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發展,根據《海南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》等有關法律法規,結合我省實際,省物價局、省住建廳對《海南省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共用水電費分攤辦法》進行了修訂和完善,現印發給你們,請認真貫徹執行。
海南省物價局
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
2014年10月21日
(此件主動公開)
海南省物業管理區域共用水電費分攤辦法
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管理區域共用水、電費分攤管理,保障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,根據《海南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》和《海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》等規定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范圍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水、電費用的分攤。
第三條 物業管理區域共用部位(含樓道、監控室、電梯、綠地、水池、井等)和共用設施設備(含路燈、備用供電設備、增壓水泵等)用水、用電應當安裝獨立的水、電等計量器具計費,未按規定獨立設置計量器具的,其費用 由物業服務費列支,不得向業主、使用人分攤。
第四條 供水、供電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抄表到戶,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。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專業經營單位委托代收水、電費可向委托人適當收取手續費,不得向業主收取額外費用。
第五條 下列范圍的共用水、電費用按實際發生額由業主、使用人分攤。具體分攤辦法由業主大會或業主共同決定,未成立業主大會或業主不能共同決定的,按如下方法分攤。
(一)住宅樓內電梯運行電費要單獨裝表計費,由物業管理區域內或該幢住宅樓實際使用電梯的業主、使用人按每戶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據實平均分攤。
用戶應交公攤電梯運行電費計算公式:
用戶應交公攤電梯運行電費=(分類目錄電價×電梯表計總電量÷該幢住宅樓內總建筑面積)×實際使用電梯的用戶專有部分建筑面積。
建筑物未建設有地下車庫及附屬設施的一樓業主、使用人不用分攤。
(二)物業管理區域二次供水用電費用,由物業管理區域內或該幢住宅樓業主、使用人按用水量據實分攤。
用戶應交二次供水公攤電費計算公式為:
用戶應交二次供水公攤電費=(分類目錄電價×二次供水表計總電量÷物業管理區域內或該幢住宅樓用戶分表用水量總和)×用戶表計用水量。
(三)物業管理區域的路燈、樓道等公共照明、綠化養護、園林水池噴泉,以及喜慶、宣傳、裝飾等水電費用,要單獨裝表計費,由物業管理區域內或該幢住宅樓所有業主、使用人按每戶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據實平均分攤。
1.用戶應交公攤電費的計算公式為:
用戶應交公攤電費=(分類目錄電價×公共用電表計總電量÷該物業管理區域內總建筑面積)×用戶專有部分建筑面積。
2.用戶應交公攤水費的計算公式為:
用戶應交公攤水費=(分類目錄水價×公共用水表計總水量÷該物業管理區域內總建筑面積)×用戶專有部分建筑面積。
(四)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、供電等專營單位尚未抄表到戶的,供水、供電發生的公共損耗費用(管網跑冒滴漏損耗、變壓器損耗、線路損耗等),由物業管理區域內或該幢住宅樓所有業主、使用人按每戶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據實平均分攤。
1.用戶應交損耗電費的計算公式為:
用戶應交損耗電費=〔分類目錄電價×損耗電量(同一口徑總表計量數與分表計量數之和的差)÷該物業管理區域內總建筑面積〕×用戶專有部分建筑面積。
2.用戶應交損耗水費的計算公式為:
用戶應交損耗水費=〔分類目錄水價×損耗水量(同一口徑總表計量數與分表計量數之和的差)÷該物業管理區域內總建筑面積〕×用戶專有部分建筑面積。
(五)供電專業經營單位因故停止供電時,物業管理區域內啟用自備發電設備所產生的合理油耗等費用,剔除已按目錄電價標準向業主、使用人收取電費外,差額部分由業主、使用人按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據實分攤。自備發電設備的發電與支出情況,應單獨列賬核算。
第六條 以下用水用電費用,不得向業主、使用人分攤,應當單獨設置計量表,由相關使用單位承擔。
物業服務企業辦公和員工用水、用電費用,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,不得向業主、使用人分攤。
業主委員會用水用電費用的籌集由業主大會決定。
物業管理區域經營性的商鋪、游泳池、活動場所、停車場(庫)等場所的水電費用,由相關經營單位承擔,不得列入物業服務成本或向業主、使用人分攤。
第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積極采取措施,加強對物業管理區域水、電的管理,降低公共水電損耗,減輕業主、使用人負擔。
第八條 凡向業主、使用人分攤的共用水電費用,必須單獨列賬,每月向業主、使用人公布分攤水電總量、費用總金額以及各業主、使用人應負擔的金額。
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將分攤的水電費用與業主、使用人自用的水電費用混合統收。
第九條 業主委員會或業主、使用人對供水、供電專營單位收取水、電費和物業服務企業收取共用水、電分攤費用進行監督。
第十條 業主、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發生收費糾紛,由業主委員會進行調解,或由價格主管部門、物業主管部門進行調解。
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,構成違法行為的,由價格主管部門、物業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。
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物價局會同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。
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原海南省物價局、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《關于印發<海南省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共用水電費分攤辦法>的通知》(瓊價費管〔2011〕156號)同時廢止。